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一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萬
四千四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六百六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