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88年度壢簡字第88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八八一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
七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四萬
四千四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台幣六百六十六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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