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