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0年度嘉小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小字第三三二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楊逸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二十二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三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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