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0年度投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敬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吉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八萬五千七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八百五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三千八百一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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