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投補字第二九九號
原 告 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敬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吉繇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三十八萬五千七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三千
八百五十八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三千八百一十三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請於起訴狀註明本件補字案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俊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