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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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一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共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一二三七九號函核准假釋在案,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七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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