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八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處分人乙○○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處分人保外就醫。茲以該受處分人逃匿,爰檢附送達證書回證影本、拘票影本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等資料,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三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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