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戒治人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八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戒治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三萬元,經具保人出具保證今後,已將受戒治人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受戒治人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各乙份在卷可參,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簡婉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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