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被告 劉吉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劉吉利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就被告劉吉利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