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8號

原告台灣電力公司台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訴訟代理人 劉韋成

被告 劉吉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4年度易字第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劉吉利被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揭規定,就被告劉吉利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連庭蔚

                  法 官 藍得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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