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586號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理人 賴璿翔
債務人 李賜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6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45,557元、違約金新臺幣4,555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