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9年度馬簡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馬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智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頂奎 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7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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