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826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旻煊(原名王韻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旻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旻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在案,現於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7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0807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630號),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