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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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肯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等二人間請求契約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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