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補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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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肯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000000等二人間請求契約不
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300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