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