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88號
上 訴 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9年9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4,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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