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小字第518號
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8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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