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江靜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2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訴訟代理人 徐聖弦
被 告 黃玉珍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4月25日下午2時1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