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埔簡字第232號
聲 請 人
即 參加人 林蓉英
訴訟代理人 張彥勳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 賴福峰 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
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為輔助被告而聲請
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者,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原告賴福峰與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於民
國107年10月5日具狀聲請為被告為訴訟參加,惟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依前
開規定繳納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劉彥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