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易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1235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孟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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