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7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國平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2號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253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第364條亦有明定。
二、查被告莊國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於民國106年7月13日以106年度訴字第632號判決判處被告罪刑,被告不服,於106年7月27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嗣於106年10月3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前揭規定,本件被告於合法上訴後死亡,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法院未及審酌,所為有罪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未經許可製造刀械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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