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9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子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子芸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林子芸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合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7年6月;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6之罪,已於判決中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陳葳法官高文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子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4年2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07.09│①104.09.15│104.10.16││││②104.10.10││├──────┼──────────┼──────────┼──────────┤│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656號│第2764號│第2764號│├─┬────┼──────────┼──────────┼──────────┤│最│法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991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24、│106年度上訴字第624、││實│││626號│626號││審├────┼──────────┼──────────┼──────────┤││判決日期│105.03.21│106.06.28│106.06.2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54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53│106年度台上字第2953││決│││號│號││├────┼──────────┼──────────┼──────────┤││判決確定│105.05.20│106.09.27│106.09.27││││(未附具體上訴理由,││││││以程序判決駁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646號。│││字第2064號│2.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共2次)││├──────┼──────────┼──────────┼──────────┤│犯罪日期│104.09.22│①104.09.05│105.01.18││││②104.09.22││├──────┼──────────┼──────────┼──────────┤│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2764號│第2764號│第276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624、│106年度上訴字第624、│106年度上訴字第624、││實││626號│626號│626號││審├────┼──────────┼──────────┼──────────┤││判決日期│106.06.28│106.06.28│106.06.28│├─┼────┼──────────┼──────────┼──────────┤│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953│106年度台上字第2953│106年度台上字第295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6.09.27│106.09.27│106.09.27│├─┴────┼──────────┼──────────┼──────────┤│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646號。│││2.編號2至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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