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3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美虹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0年7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7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陳美虹前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9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㈠、㈡所示之刑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0年7月15日起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11月1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7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1011378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苑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