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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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六二號
原告丁○○兼法定代理戊○○人原告辛○○
許皓鈞 丙○○右二人法定乙○○代理人原告甲○○
壬○○己○○被告庚○○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八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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