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三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二○號(家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秀媖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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