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八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庚○○被上訴人己○○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丁○○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六法庭續行準備程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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