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附民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十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四四號
原告辛○○
甲○○丁○○庚○○丙○○乙○○共同訴訟代戊○○理人被告己○○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五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六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黃文進法官陳毓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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