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傷害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法官方艤駐
法官陳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家│拘如以一│1│台│5│臺││││││號│暴│役易三日││中│0│中│上6│││││執9│法│伍科百│至│地│偵0│高│4│5│同│上│5│9││拾罰元││檢│2│分│易7│││││㈠3││日金折││署││院││││││5││,,算││││││││││├──┼────┼────┼─┼─────┼─┼───┼────┼─┼───┼────┤│傷│拘如以一││台││臺│5│││││號││役易三日││中│8│中│上5│││││執2│害│參科百│4│地│偵7│高│3│8│同│上│8│9││拾罰元││檢│6│分│易1│││││㈡1││日金折││署││院││││││8││,,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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