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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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四號
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上訴人己○○○
乙○○戊○○甲○○丁○○丙○○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王重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顏子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