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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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52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6,578元,應繳
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
繳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