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上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貳拾
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九十五年度彰簡字第一0二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
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
核屬實,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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