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
原告易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 陳和錦 即建宇企業社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元,折合銀元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元,折合新臺幣柒仟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尚欠新臺幣陸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方彬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蕭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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