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執行之刑(九十年度執聲字九二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資為執行時之準據。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三條之一,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法官蕭一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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