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七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曉銘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五五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五八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三、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意旨核無不合,聲請書雖漏未聲請銷燬,仍據上開規定諭知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捌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