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潘信宇
訴訟代理人 吳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金祿 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即
請求返還建物之課稅現值),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伍佰
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
○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