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宜簡字第145號
原 告 林漢祥
被 告 林阿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參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萬柒仟捌佰柒拾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以種植水蕹
菜(即溫泉空心菜)為業,被告則於鄰地以種植水稻為業
,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13日為刈除田間雜草,背負農藥噴
灑幫浦機具向空中噴灑除草劑時,未注意當時風向係朝向
原告農地方向,致除草劑隨風飄散至原告農地之水蕹菜葉
上,造成菜葉枯黃受損,又兩造農地毗鄰之農業灌溉水路
相通,被告之大量除草劑藉由水路流入原告農地,導致原
告水蕹菜因根部吸收除草劑後,整株農作枯黃,無法採收
供人食用,而須整區水蕹菜全部連根刈除,重新播種種植
,被告上開行為已造成原告重大損失。且被告於斯時噴灑
除草劑時,並未事先知會原告,原告及訴外人 蔡全來 在場
目擊以為被告是在施肥,遂未立即阻止,於3日後發現水
蕹菜枯黃始覺事態嚴重,便請宜蘭縣礁溪鄉農會農業推廣
課派員前來查看,經推廣課人員即訴外人 何文土 詢問被告
是噴灑何種農藥時,被告始自承係噴灑農友俗稱「少丹」
及「刈草劑」之除草農藥劑,何文土即向原告表示這菜無
法販賣了,原告只能忍○○○區○○○○○段之水蕹菜全
部挖除。於4年前被告即已有相似行為造成原告重大損失
,顯然被告對於噴灑除草劑時未注意風向、未先行知會鄰
地以做好暫時阻斷水路等防範措施具有重大過失,被告自
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再者,依據花蓮區農業改良
場針對宜蘭縣礁溪鄉德陽村溫泉區水耕蕹菜(即原告所在
栽種區域)之實驗報告顯示,溫泉蕹菜一次栽種生育其可
連續採收6次,每公頃最大產量可達15萬公斤以上,即每
分地約收成1,200公斤至1,500公斤,按原告所有土地面積
1,159.3平方公尺約1.1分地計算,平均每次收成約為
1,485公斤〔(1,200公斤×1.1+1,500公斤×1.1)÷2〕
,又每年3月至9月為收成季,原告於103年4月11日全區連
根刈除重新種植後,種子生長期需3個月,最快需等到103
年7月始能收成,原告損失103年3月至6月之4次收成,是
原告共損失5,940公斤(1,485公斤×4次),且依102年度
收成交易價格資料顯示,水蕹菜平均市場交易價格為每公
斤51.83元,從而,原告共計損失307,870元(5,940公斤
×51.83元)。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求為判
決:被告應給付原告307,8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所為之陳述:
被告辯稱原告所種水蕹菜枯黃並非被告所造成,造成水蕹
菜枯黃原因很多,亦可能為病毒或氣候,又行為人為其僱
請之工人即訴外人 賴金洋 噴灑混合肥料及除草劑,並非被
告所致云云。惟查,確係被告噴灑除草劑不慎所致。若如
被告稱係因天冷因素影響,應為其餘種植水蕹菜之農田皆
同受影響,而非僅有原告農田受到損害。賴金洋係受被告
指示將肥料及除草劑混合後使用機器噴灑,然若是被告指
示賴金洋使用手工施肥及施放除草劑、僅用噴嘴或是加上
一罩子即可以避免除草劑噴灑至原告田地。是被告上開所
辯皆無理由。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所種水蕹菜枯黃並非被告所造成:
原告主張被告噴灑除草劑造成其水蕹菜枯黃受損云云。經
查,兩造農地係相鄰,伊不可能噴灑到原告農地,可能是
病毒,若噴灑到除草劑之水蕹菜是無法種植,但不會造成
整片農田毀損,一定還有氣候因素,2月份氣溫僅10餘度
還算是冬天,水蕹菜無法種植,因水蕹菜最怕低溫,因為
原告將水蕹菜根部留在土裡,不是重新種植,在冬天並不
好種植,故原告水蕹菜田受損係受氣候影響而非被告噴灑
除草劑所致。
(二)原告所指當日為其僱請之工人賴金洋將肥料及除草劑「丁
基拉草」混合使用所為,伊有告知賴金洋不要損害到別人
農作物,賴金洋噴灑時伊並不在場,伊不清楚等語為抗辯
。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於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
以種植水蕹菜(即溫泉空心菜)為業,被告則於鄰地以種植
水稻為業,被告於103年3月13日為刈除其田間雜草,僱請工
人賴金洋將肥料及除草劑混合後以機器噴灑,嗣後原告發現
其農地之水蕹菜葉枯黃受損,並發現有除草劑顆粒,原告將
其農地之水蕹菜刈除之事實,業據提出溫泉蕹菜之肥培管理
報告、供應人交易資料查詢、照片為證,被告並不爭執,堪
信屬實。
四、原告次主張因被告噴灑除草劑不慎致原告所有水蕹菜受損,
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乙節,被告否認之,並以前詞為辯。是本
件爭點厥為:(一)被告就原告水蕹菜田所受之損害是否應
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二)若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307,8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有無理由?茲分別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
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1經查,原告所有水蕹菜是否因除草劑或其他因素所致,經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於103年9月4日以農試植字
第0000000000號函覆本院以「...二、本所 黃晉興 同仁確
曾受礁溪鄉農業推廣課委託檢測水甕菜病害,但無法確定
貴庭來函所示之照片與其當時診斷之病田是否為同一田區
。三、當時診斷的水甕菜葉片出現不正常皺縮、畸形之病
徵,為非病毒、細菌或真菌病原微生物所引起,由該些罹
病株未能分離得到疑似病原菌。而該罹病株取回本所溫室
種植後則可恢復正常生長。至於隔壁田施用丁基拉草是否
會造成同樣病徵,因本所未有研究,不便推論。...(以
下略)」等語(見卷第46頁);又參以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農業推廣課科員即證人何文土到院證稱:「原告的空心菜
確實比一般長的不高,葉子也黃黃的,有斑,我們有請改
良場、農試所去看,後來發現不是葉黃斑捲曲病,後來有
拿去農試所做試驗,確定不是病害,因為在農試所種植是
沒有問題的。」等語(見卷第31頁),由上開說明固無法
得知原告水蕹菜受損是否係受「丁基拉草」之除草劑影響
,然可確認於該所溫室種植原告之水蕹菜原係正常生長,
且非因病毒導致枯黃受損,顯然原告農地確有除病害以外
造成水蕹菜損害之因素存在。證人何文土並證稱:「當時
沒有其他空心菜園有這種情形,只有原告。我們到菜園看
,原告說除草劑有噴到他的菜園,我有在被告田區看到除
草劑的顆粒,我判斷是『馬上除』的除草顆粒,我有問被
告是否有放除草劑,被告說是有放除草劑沒有錯。顆粒很
小會吹到隔壁的菜園。通常我們遇到水田與空心菜園相鄰
的時候,水田在放除草劑的時候會注意風向。我們有在空
心菜園裡面看到除草劑的顆粒,一般空心菜園是不會放除
草劑的。當時我有跟原告說要全部割掉再長一次看看,我
記得原告是約一分地,原告有把空心菜全部割掉。我去看
空心菜園時間大約在3、4月份。」等語(見卷第31、32頁
),可知斯時僅有原告農地水蕹菜受損並非因氣候所致,
是被告辯稱原告水蕹菜田受損係受氣候影響而非被告噴灑
除草劑所致,洵屬無據。又兩造農田間既有相同之除草劑
,是原告農地之除草劑係由被告之處而來,堪認無疑。
2次查,證人即被告僱請之工人賴金洋於本院證稱:「有,
我是放田裡的除草劑及施肥,...當天是放1號肥料,除草
劑部分當天我只有放『丁基拉草』,是被告叫我放的。被
告的田地的旁邊是原告的空心菜園,我們不會故意去噴別
人的田,我有儘量不要噴到別人的田,但是否有被風吹到
別人的田,我不敢保證,我對空心菜園的種植不瞭解。」
、「噴灑藥劑時有時候都會互相有損害。至於原告把空心
菜全部挖掉的事情,我並沒有叫原告全部挖掉。」等語(
見卷第36頁);證人即附近農友蔡全來證稱:「有。我看
到空心菜的葉子皺皺的,看起來就是不正常,是萎縮的葉
子,當時我還沒有種植空心菜。本來我們以為是被告在施
肥,過數天後原告的空心菜變樣了,與正常的空心菜長不
一樣,從田埂一直向中間蔓延,噴灑的時候我們就知道,
但我們以為是肥料,所以我們不在意,後來空心菜受損,
我們有請證人何文土來看,何先生說那是除草劑,我們種
植空心菜是不能碰到除草劑...」等語(見卷第34頁),
亦徵原告農地之除草劑係因被告僱請之工人賴金洋噴灑時
不慎飄入原告農地所致,賴金洋雖非故意所為,但仍應認
係因過失所致原告之損害。再查,被告並不否認指示賴金
洋將肥料及除草劑「丁基拉草」混合後噴灑,對此被告雖
辯以其已叮囑賴金洋不要損害到別人的農作物云云,惟賴
金洋係被告之受僱人,被告就賴金洋執行職務時,仍負有
選任及監督之注意義務,然被告亦自承於賴金洋噴灑含除
草劑之肥料時,其並不在場,被告亦知悉除草劑會對水蕹
菜造成損害,被告或賴金洋於噴灑含有除草劑之肥料時應
負有注意之義務,以避免造成鄰地之損害,是可認被告並
未盡其監督受僱人之責。從而,依首揭規定,被告與賴金
洋就原告所受損害自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
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
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
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
給付。民法第272條、第273條第1項固有明定。經查,被
告與賴金洋就原告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責,已如前述,然原告僅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核
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末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
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
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民法第
213條第1項、第215條、第216條亦有明文。原告主張其受
有損害307,870元乙節,被告否認之,並辯以若噴灑到除
草劑之水蕹菜是無法種植,但不會造成整片農田毀損及原
告將水蕹菜根部留在土裡,不是重新種植云云。經查,何
文土於本院證稱:「原告的空心菜園全部清除...正常是
一年6到8次的採收。該次挖掉之後原告就再次撥種」、「
原告是全部挖掉再撥種,再慢慢生長,要三個月的時間,
如果以後採收,就是每個月收割。」、「我記得原告是約
一分地,原告有把空心菜全部割掉」等語(見卷第31、32
頁),是認原告主張其所損害之面積、收成次數等節,應
非無稽,是被告上開所辯堪認無據。職是,原告主張每年
3月至9月為水蕹菜收成季,原告於103年3月發現水蕹菜受
損後,於同年4月將全區水蕹菜挖除重新種植,即應認103
年3月間原告所受之損害為直接損害;原告於同年4月重新
種植迄至水蕹菜長成收穫之同年7月前,該3個月期間原告
無法依通常情形收穫所得之利益為原告所失利益,被告均
應負賠償責任。又原告主張依其所有土地約1.1分地、每
分地約每次收成約1,200公斤至1,500公斤及102年水蕹菜
平均交易價格每公斤51.83元部分,被告並未爭執,自堪
信為真,從而,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主張其受有損害
307,870元{〔(1,200公斤×1.1+1,500公斤×1.1)÷2
〕×4次×51.83元},並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給付307,8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
103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為求衡平,
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而免為假執行,並依職權
確定訴訟費用額為3,31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應由
敗訴之被告負擔。
七、本件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郭淑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