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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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被告 王文成 被告陽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