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琪香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呂耀能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人所提如附件二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一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合先敘明。查聲請人前經本院認可之更生方案,經債權人聲明異議,業經本院98年度事聲字第75號、99年度消債抗字第84號裁定廢棄確定在案,其中上開99年度消債抗字第84號裁定理由欄三載明抗告人(即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總額應為新台幣(下同)12,833元方為正確,倘以抗告人每月薪資18,500元扣除,仍有5,667元...,已詳述聲請人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特以敘明。嗣聲請人經本院通知命補正提高每月還款金額之更生方案後,提出如附表二之更生方案,參酌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二所示之更生方案,聲請人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96期、每期清償6,000元,合計576,000元,清償成數已達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1,028,595元之約56﹪,債權人之債權已獲相當程度之清償。且聲請人每月清償之金額已略高於上述之5,667元,當屬已盡其最大誠意及能力而為清償,實已無由再予苛求。又查上列債權人中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等表示同意聲請人之更生方案,有陳報函、陳報狀等件在卷為憑,故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末查: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以達成促使債務人確實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之立法意旨,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一之生活限制。
四、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