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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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28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被告甲○○男26歲指定辯護人 吳憲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主文第2行「而強奪他人之動產」應更正為「而搶奪他人之動產」。
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林春鈴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