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72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6歲
(指定辯護人吳憲昌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169
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陸日起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
1月6日起執行羈押,94年4月6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原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4年6月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何燕蓉法官黃斯偉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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