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0年度彰簡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裁定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七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所為判
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 蔡格銘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施錫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許騰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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