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潮補字第6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甲○○、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1,192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扣除前所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尚應補繳新臺幣3,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