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小字第208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票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11月14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3萬元,被告竟遲不清償,原告雖屢為催索,惟被告迄未
清償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1紙為證;而被告
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間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
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併於訴訟費用裁
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及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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