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11月1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
同)60,000元,詎被告未依約給付,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
債務視為到期,迄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
等情,業據其提出消費者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契約書、攤還收
息紀錄查詢為證;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
上開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違約金,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
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