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1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因侵占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2年度重附民字第1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周良貞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1年度自字第967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附帶民事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原告附帶民事之訴自應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依據,爰併駁回之。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胡宗淦法官王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