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1號上訴人 李孟馨 即屏東縣私立世界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國101年3月26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