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82號原告願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6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96年4月19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請於3日內提出書狀載明被告積欠管理費金額之計算式,內容應包括積欠之房屋、車位數目及請求之起迄期間。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王佩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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