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簡字第82號原告願景天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下1樓法定代理人甲○○
下1樓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王佩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