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甲○○被告樺谷大飯店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892,09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829,09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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