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永平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654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緝字第1650號、第1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周永平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永平因腦中風並左側偏癱等疾病,於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102年11月1日在高雄市立大同醫院住院治療,並定期至上開醫院門診追蹤治療,目前因右腦中風致左上下肢偏癱而無法站立,其意識及表達能力有時不太清楚,生活無法自理,至法院開庭恐有困難等情,有高雄市立大同醫院
103年4月30日高醫同管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高雄市私立新禾康養護之家103年4月17日 高禾康 字第000000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至51頁),足見被告確因上開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有首揭所示停止審判之事由。從而,本件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蕙慈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103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