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建簡字第5號
上訴人即
原告 劉碧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誠工程有限公司間修復漏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書記官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