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31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31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告 劉志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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