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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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調字第250號
聲 請 人  姚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燕鈴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
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19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聲請人主張兩造間於民國107年1月26日發生系爭交通事故,
  應提出相關證據,如經警方處理之相關資料、車輛受損照片
  、修車發票(非估價單)等影本。
三、提出聲請人受損之車輛車號及該車輛行車執照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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