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小字第13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楊榮元
程盈傑
被 告 慶彥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慶霖
人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因送達未適法,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彭品嘉